办事指南

办事流程

当前位置: 网站首页 -> 办事指南 -> 办事流程 -> 正文

关于利用科研经费报销公务差旅机票的温馨提示

信息来源:科研处 发布日期:2026-06-19

各有关单位:

为深入贯彻落实《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财库〔2014〕33 号)及《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》(财库〔2014〕180号)文件精神,落实厉行节约要求,进一步规范学校经费管理,提升经费使用效益,维护各项目经费使用单位合法权益,结合学校相关制度规定,现就教职工从科研经费报销公务差旅机票有关事项提示如下:

一、下放机票乘坐审批权限

根据《安徽科技学院人事处关于印发管理重心下移下放权限清单(第三批)的通知》(人事〔2023〕41 号)规定,教职工使用个人纵向科研项目、个人横向科研项目、人才项目等科研经费,开展学术科研活动,因路途遥远或交通不便确需乘坐飞机出差的,经所在单位(部门)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,即可购票并办理报销手续,不再报校领导审批。

二、严守厉行节约工作要求

公务出差购置机票应当严格遵循厉行节约原则,优先选购政府采购优惠机票,从严控制差旅成本。

三、规范机票采购购票渠道

出差人员原则上须通过政府采购机票管理官方渠道购买机票。确需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购票的,应当完成票价比对工作,实际购票价格不得高于购票时点政府采购优惠票价。

四、完备报销提交佐证材料

办理机票费用报销时,不得将第三方机构开具的经纪代理服务费发票作为唯一报销凭证,报销须同步提供以下资料:

1.标注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号码的《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》;

2.通过第三方代理机构购票的,需提供购票时点机票价格不高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比价佐证材料。

报销材料不齐全的,财务部门不予受理。

五、其他注意事项及要求

1.经办人员、项目负责人在报销前,应当对票据的完整性、合规性开展自查,确保报销资料真实完备。

2.第三方代理服务费发票仅可作为辅助配套票据,不得替代《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》用于报销。

3.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差旅支出的真实性、合规性承担主体责任,切实做好报销资料审核把关。

4.学校有关部门将不定期组织开展差旅票据抽查工作,对发现的不合规报销问题及时开展提醒纠偏。 

科研处

2026年6月19日

   邮政编码:233100 地址:安徽省凤阳县东华路9号(凤阳校区)蚌埠市黄山大道1501号(龙湖校区)Copyright©  版权所有:365足球科研处 学报编辑部 成果转移转化中心